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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实施咨询服务和政策援助,保证特困群体至少接受一次劳动保障政策咨询。 2.实施“一三一”工程,即提供一次面对面、个性化的职业指导;三次基本符合条件的劳动就业信息;一次减(免)费用的技能培训机会,努力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 3.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特困群体在失业或自谋职业期间,可按低标准准入原则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告知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并为他们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提供便捷服务。 (二)广开就业渠道,积极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 1.积极发挥劳动力市场就业主渠道作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采集就业岗位信息,为特困群体免费进行求职登记,组织专场招聘会,促进特困群体中有一定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就业。 2.制定腾岗安置特困群体就业办法。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对我市境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社会福利、城市环卫、小区卫生、园林绿化、社区服务等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使用退休返聘人员的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已留、聘用退休职工的单位,要限其在一定时间内腾出使用岗位,重点安排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体就业。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发被留、聘用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留、聘用退休职工的单位负责支付他们的全部退休待遇等费用。今后,上述岗位上使用各种用工,原则上要从基本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体中招用。 3.积极开展创建“双无”社区活动。要把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与创建“双无”社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立足社区,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进社区就业。对特困群体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性劳动组织,且下岗、失业职工占该组织人数6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帐证齐全的,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地税部门批准,该组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工商管理等行政性费用。 4.大力发展劳服企业和劳务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吸纳特困群体就业。企业安置失业职工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总人数60%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经地税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满三年后,当年再安置失业职工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企业安置失业职工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地税部门批准,三年内每年减征企业所得税额的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可再减征所得税额8.3%。 5.加大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力度。要继续加强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宣传,积极推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定期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对应该兑现而不予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位特困群体身上。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机制 1.建立和健全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社区延伸,街道和社区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是对特困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主要依托点,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做到信息资源市、县(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共享。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将人员经费与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为特困群体实现劳动就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建立正常的特困群体登记审核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常规统计、普查、重点调查等方式,摸清特困群体的基本情况,对他们要做到职业技能、就业愿望、家庭生活情况“三清”。从2002年起,每年对特困群体要进行一次登记审核。同时,要注意充分发挥和调动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上门调查、公示等形式,对辖区内的特困群体进行审核确认,建卡造册,逐级上报,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凡经登记审核为特困群体的人员,在按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在不挑不拣工种岗位的前提下,争取年度内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各县区今年的登记审核工作要争取在8月底前完成,以后每年在3月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