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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建立政府差额购买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精神,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渠道不变,规模不减,并努力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用于促进再就业和扩大社区就业服务的资金投入。积极实施政府差额购买公益性保洁、保绿、保安等就业岗位的办法,帮助特困群体实现就业。城管、园林、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今后,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差额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特困群体再就业。 4.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为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提供经费保证。要建立并多渠道筹集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每年按原渠道、原规模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包括再就业补助费和城镇就业补助费);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的部分资金;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等。 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特困群体的安置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费用;职业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费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等。 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努力改善投资发展软环境的大局出发,把促进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抓紧抓好;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摆在突出位置;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在努力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建立社区就业目标责任制,明确年度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联络工作,随时掌握本辖区内 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为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提供经费支持;公安、工商、税务、建设、城管、卫生、银行等部门要兑现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政策;工会要把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纳入“送温暖工程”,对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重点帮扶;妇联要将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作为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重点,积极扶持巾帼社区创业带头人,多形式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