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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秩序促进报刊业繁荣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省出版局、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秩序促进报刊业繁荣有序发展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秩序促进报刊业繁荣有序发展的意见

  
  去年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对报刊出版发行秩序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报刊出版秩序逐步趋于规范,报刊发行中的无序竞争现象得到初步遏止,基层单位和群众的负担有所减轻。但这项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刊出版发行秩序,促进报刊业繁荣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报刊出版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类报刊都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报刊在出版活动中,必须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新闻出版方针和宣传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对报刊出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报刊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报刊社的领导和管理,对报刊宣传的社会效果负责。要确定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报刊管理工作,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精神,定期听取报刊社汇报,正确把握报刊导向。凡报刊出现重大问题,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领导必须承担责任。
  
  (二)继续调整优化报刊结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报刊市场的实际情况,继续整合出版资源,调整和优化报刊结构,合理布局。对导向错误、格调低下屡犯错误的报刊要坚决停办。对那些质量不高、发行量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明显、重复雷同的报刊,要逐步予以调整、合并或改办。新办报刊或利用原刊号资源改办报刊,必须符合我省报刊结构布局和总体规划。
  
  严格控制报刊总量。今后省、市党政机关不再申报新办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再审批新办县(市)委机关报;县(市)不准办刊;市辖区不准办报、办刊。
  
  (三)严格控制报纸扩版。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组建报业集团的党报扩版,由报业集团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省委省委宣传部批准。其他市、县(市)党报的开版,近期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清理整顿报刊出版发行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1]38号)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文化生活类报纸的扩版,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有与扩版相适应的采编力量和经济条件,并按正常程序上报审批。
  
  省级专业报暂时停止扩版。
  
  (四)从严控制内部资料数量,规范内部资料出版行为。省级党政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已办有正式报刊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办内部资料;省级无正式编制的社团法人单位(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再批准新办内部资料;各市现有内部资料数量不再增加,有特殊需要的允许在现有额度内调剂。部门、单位、学校合并或撤销,原办的内部资料也随之合并或撤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内部资料编辑部门为其主办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不得有单独的人员编制。内部资料不准成立理事会、联谊会等组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以协办、联办等形式从事出版活动。
  
  (五)坚决取缔违规创办的报刊。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创办正式报刊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创办内部资料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创办的报刊或内部资料,一律视为非法出版物,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加强和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的管理。记者站是报刊社在报刊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为本报刊提供新闻资源、组织新闻稿件、扩大报刊发行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以记者站名义从事广告业务、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建立记者站必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设立。报刊社除记者站外,不得设办事处、工作站、通联站、发行站、采访站等派出机构。各级政府的经济协作部门不得审批设立报刊社的派出机构。建立记者站的集中审批时间在每年的6月和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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