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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接上页]

  经批准设立的车辆通行收费站,应当由批准机关规定收费年限;需延长收费年限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车辆通行收费站收费年限。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行收费站应当在站区醒目处公布收费批准机关、主管部门、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年限、收费用途、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并依法接受监督。
  
  省人民政府交通、价格、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车辆通行收费站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通行收费站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满足车辆通行流量的需要,便于车辆通行。车辆通行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五条 还贷性收费公路的收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收费票据;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收费应当使用省地方税务部门印(监)制的税务发票。车辆通行收费站不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或者税务部门印(监)制的票据的,驾驶员有权拒绝缴费,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还贷性收费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专户储存,及时全额上解到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用于还贷,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经营性收费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合同的约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包括受让收费权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所需经费由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拨付。
  
  第二十八条 车辆进入车辆通行收费站站区,驾驶员应当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接受查验。
  
  禁止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车辆通行收费站车道;禁止在车辆通行收费站站区上下旅客或者装卸货物。
  
  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坚持日常路政巡查,保护公路和公路设施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阻碍交通的滞留车辆、抛洒物或者公路设施、路面构造物毁损等障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按照公路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并下达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责令停驶通知书》,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立即放行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理。在依法处理之前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妥善管理,人为造成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处理损害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挪用、侵占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车辆通行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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