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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的管理。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企业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由市经委审批并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批准证书。经批准的企业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未经批准和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必须从批准和许可的定点生产企业购入经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从外省市定点生产企业购入包装物和容器的单位,必须报经市经委审核同意。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建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尽快制定、完善各级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具体实施工作由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8月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为1个月)
  
  天津日报、今晚报、天津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其他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等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方式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在主要道路、厂区悬挂贯彻《条例》的宣传标识。具体内容做法由市经委会同市委宣传部门和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二)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3个月)
  
  各区县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要按照市经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部署组织开展普查工作,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的基本状况(包括企业数量、分布情况、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及重大危险源数量等);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治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自查整治情况报告报送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3个月)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经检查仍达不到《条例》和《通知》要求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经整治达到有关要求并经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企业可以恢复其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同时,要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的责任人。
  
  要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利用危险化学品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特别是对投毒和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规定,非法生产、储存、使用、贩运、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打孔盗油盗气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惩处和打击。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个月)
  
  由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的区、县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改力度,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同时做好迎接国务院联合检查组对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注意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全面整治。要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整治工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三)统一步调,协调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确保整顿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在整治工作中出现领导不力、部门扯皮、执法不严、监管不利、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者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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