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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整顿工作小组,应在市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执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执行本方案的各项整顿任务,确保整顿目标的实现。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整顿汽车维修市场。
  
  自2002年8月1日开始,本市全面开展整顿汽车维修市场工作。
  
  1.各区县政府要贯彻执行本市各项整顿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并监督检查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开展整顿工作;重点查处和清理辖区内无营业执照、无经营许可证、无特行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占用道路修车等违法经营行为,清理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和广告内容与经营范围不符的维修广告;按期向市协调小组汇报整顿工作情况。
  
  2.市交通局负责对汽车维修企业资质、经营行为和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并于2002年年底前完成。
  
  3.市工商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对无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维修的“黑户”和有营业执照而无经营许可证、无特行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的经营者进行查处。
  
  4.市工商局负责对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未备案而设立户外汽车维修广告及广告内容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5.市公安局负责对影响消防安全、违反《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行为和“三无”人员进行查处。
  
  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违法占用道路修理的机动车进行查处。
  
  7.市市政管委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户外广告外型破损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城市区划公共场所范围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8.市物价局负责对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未按《汽车维修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多收费和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于2002年年底前完成。
  
  以上各项整顿工作,凡涉及各城近郊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的,要在2002年9月底前完成;凡涉及各远郊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的,要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
  
  (二)规范和培育市场。
  
  1.在2002年年底前,市交通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和企业信用考核机制。市交通局定期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的,予以降级直至注销其经营资格。对注销经营资格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利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信用度进行考核。
  
  2.在2002年年底前,市交通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部门,制定《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规范》和《北京市汽车维修服务规范》,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为汽车维修质量地方标准后,在全市汽车维修行业内贯彻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使广大消费者满意。
  
  3.自2002年10月份开始,市交通局组织开展规范化服务达标和创建“汽车维修文明企业”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向社会推荐。通过《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推动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提高。
  
  4.在2002年年底前,市交通局负责会同市工商局和相关部门,制定汽车维修业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引导汽车维修企业向规范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5.自2002年10月份开始,市交通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开展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工商局,加大对汽车配件质量的监管力度,将涉及安全、环保的关键汽车配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采取措施,打击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配件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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