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发文字号】 深计[2002]403号
【颁布时间】 2002-08-19
【实施时间】 2002-08-19
【法规编号】 367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14.储备药品要严格进、出仓管理,并实行专人和仓库保管员签字负责制。仓库应设立储备药品专帐和专卡,如实记录药品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规格及轮换情况,做到帐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四、动用管理
  
  15.省政府安排我市分担药品储备规模,省药品储备动用权在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可随意动用。
  
  16.我市储备药品的动用权在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不能随意动用储备药品。
  
  17.省政府下达动用我市承担的省储备药品指令,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执行,同时将工作情况报省、市政府。
  
  18.市卫生局提出动用市医药储备品种数量,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卫生局提出的动用品种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通知承储单位调运.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经济贸易局可以根据卫生局提出的动用品种,先动用市级医药储备,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如市级医药储备不足,需从省级储备中调用时,由市经济贸易局向省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19.承储单位接到动用储备药品的通知单后,应快速、及时将药品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经济贸易局可以先动用,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20.应急动用储备药品,一般由申请调入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偿还贷款。调出的储备药品,按进库价结算。
  
  21.储备药品调出后,承储单位应及时补齐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将补全的品种、数量和价格报送有关单位。
  
  22.市经济贸易局和承储单位须设立24小时传真或值班电话。
  
  五、资金、费用管理
  
  23.药品储备资金的来源,由承储单位根据市综合下达的省、市二级药品储备计划,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调支持。
  
  24.药品储备费用补贴范围何计算标准是:
  
  (1)银行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2)仓储费用坚持节约原则,按承储单位提供的上一年度发生数并依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25.费用补贴由承储单位按前款规定标准提出年度储备费用补贴报告,由市经济贸易局汇总,由市财政局审定,列入市财政预算。承储单位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药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预拨,年终结算。
  
  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浪费,保证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26.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储备药品的损失,由卫生、医药部门审核,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其损失的费用报市财政局核拨。
  
  27.承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少数特殊药品因过期失效需报废,由市卫生局、经济贸易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核准,给予拨补。
  
  六、监督、检查
  
  28.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卫生局和经济贸易局负责对承储单位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9.市审计局每年对药品储备费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0.对违反本办法,影响药品储备任务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31.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储备药品的管理实施细则。
  
  32.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33.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
  
  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深计综合[2000]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分别制定了《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并批转了该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的“十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我市“十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深府[1999]136号文《关于编制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工作方案》的精神,各职能部门和各区镇必须成立规划领导班子和编制机构,明确责任人,按文件要求的整体进度(即前期研究、纲要形成和评估论证三阶段),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规划必须以“十五”(即2001—2005年)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同时兼顾2015年远景目标规划。各单位在编制规划前必须进行深入的前期研究,完成所承担的重点调研课题的研究,在与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形成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