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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属乡镇煤矿的,应依法予以关闭,事故所在的乡镇的煤矿停产整顿1个月,区县所辖其它乡镇煤矿停产整顿10无属国有煤矿的停产整顿直至整顿验收合格。 (五)对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无证私挖滥采或证照不全小煤矿发生的死亡事故,对矿主按前四款高一档次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事故所在地的乡镇、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市属国有煤矿发生的事故,由市煤炭工业局制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十二、无证开采或者证照不全的小煤矿开采,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小煤矿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1]117号)文件精神,要求煤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引咎辞职。 十三、对于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隐瞒事故不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按《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2001]64号)规定,对事故矿井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人、政府和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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