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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14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培训。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三)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字命名(国家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要予以表彰,新闻媒体也要予以宣传。
  
  (四)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规划、协调,指导、管理的职责,在指导、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实施指导、管理。
  
  五、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加强协调,促进有序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区和有条件的县要有以服务老年人为重点,具备80张床位的示范性、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机构;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要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要按市建委2000年4月1日发布的《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建规[2000]300号)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二)要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申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有关规定;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产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提高质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四)加强领导,开拓创新,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示范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贡献。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天津市电力公司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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