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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08-17
【实施时间】 2002-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38号文件精神,以旅游城市为依托,按照标本兼治的方针,强化执法监督,以整顿促发展,全面推进旅游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针对目前影响我省旅游市场综合环境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内容和重点景区,对“黑社”、“黑导”、“黑车(船)”等无证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旅游市场违法违规活动,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的满意程度,树立我省安全有序的旅游形象,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行为。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照)经营旅行社业务和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查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考察、奖励等名义变相经营旅游业务,查处旅行社承包挂靠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规范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经营管理。整治旅行社以“零团费”、“负团费”方式搞不正当竞争。清理违规旅游广告和旅游宣传品,规范广告用语,清除旅游广告宣传中的虚假不实之词和超范围经营内容。
  
  (二)大力整顿出境旅游市场。查处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规范边境旅游市场秩序。严格执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通过合同形式,确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服务质量,维护我国旅游形象。
  
  (三)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重点查处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段从事导游活动,进一步完善导游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导游IC卡管理,严厉查处“黑导”、“野导”等非法活动。建立合法公开的佣金制度,杜绝导游私收回扣。打击导游员介绍、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
  
  (四)全面治理长白山、松花湖、向海、查干湖、净月潭、伪皇宫和其他旅游景区(点)的综合游览环境。统一旅游景区内车(船)管理,取缔非法摊点,查处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改善卫生状况和环境质量,综合治理周边治安秩序,打击车(船)匪路霸、欺行霸市和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净化治安环境。
  
  (五)严禁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查处购物欺诈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合法、公开的佣金制度,严防偷税逃税和私授回扣,净化旅游购物环境。
  
  (六)整治旅游客运行为。重点查处未经交通部门核准发放营运证照的车辆(船)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坚决取缔使用报废车辆(船)、不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船)从事旅游客运,严禁在机场、车站、码头和景区(点)等旅游者集散地以旅游名义抢客、拉客,打击“黑车(船)”,确保交通安全。
  
  三、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旅游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38号文件精神,克服“我省问题不多”、“整顿影响发展”的错误认识。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一定要坚持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
  
  (二)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旅游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和指导协调作用,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查处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行为,完善导游员IC卡管理,逐步建立导游网络化管理体系;整顿和规范出境(边境)旅游市场秩序,查处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认真抓好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把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重点之一,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
  
  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针对旅游者的色情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旅游景区(点)的治安管理和旅游交通秩序管理。边防部门要做好对旅游团队出入境的查验。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和旅游者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防止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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