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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体改办制定的《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的意见 为推进大连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好改制的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的安置 (一)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的,其接收的原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继续管理支付救济费、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不预留安置费用。改制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离退休人员及继续管理支付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人员的待遇不变。 (二)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参股、不持股的,其接收的原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继续管理支付救济费、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可从原企业经资产评估核准后的净资产中预留安置费用。 1、职工按照人均1.5万元预留安置费,可列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专款专用。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含办理退休职工),预留的安置费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办法(按照改制时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以货币支付给本人。 因工伤残职工还应按照下列标准预留安置费用:因工伤残5-6级和因工伤残医疗期未终结的,每人每年按照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0%预留离岗休养工资(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间计算到职工退休年龄;因工伤残7-10级的,每人分别按照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16个月、12个月和8个月预留离职补助费。1994年4月30日前因工伤残5-10级职工,按照规定标准每人预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每人按照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预留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每人再增加不少于3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每人再增加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2、离休人员按照每人10万元(含医疗费用)预留安置费,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接收。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部门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每人1.5万元预留安置费。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3、企业支付救济费和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预留安置费用:职工遗属中地处市内四区和各先导区企业的(含1998年前死亡的离退休人员的遗属),按照每人每年1848元预留安置费用;地处其他区市县企业的,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标准预留安置费用。退养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404元预留安置费用。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40元预留安置费用。 以上人员的预期平均寿命均按照78周岁计算,对实际年龄超过78周岁或不足6整年到78周岁的,按照6年时间计算。职工遗属未成年子女计算到18周岁(正规学校在读的,可计算到毕业年龄)。 4、企业预留职工安置费后,原企业职工从改制后企业接收之日起计算本企业工作时间。改制后企业与接收的原企业职工重新签订不少于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前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并办理有关手续。 1、因工伤残5-6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还应为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按照企业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的19%和社平工资的8%缴纳,计算到退休年龄);企业因工伤残7-10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还应按照第一条(二)款1项中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离职补助费。 因工伤残5-10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还应按照大劳发(2002)65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由企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1994年4月30日前的因工伤残职工,还应按照规定标准由企业一次性增加支付伤残补助金。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还应按照第一条(二)款1项中的标准支付医疗补助费。 3、企业改制后,应优先招用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被招用的人员从招用之日起计算本企业工作时间。 4、企业改制时,接收的原企业离退休人员及继续管理的有关人员,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二)款中的有关规定预留安置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