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717号
【颁布时间】 2002-08-16
【实施时间】 2002-08-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7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定金。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原竞买人,不计利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对招标拍卖挂牌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招标拍卖挂牌人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