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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药监市[2002]182号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等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管局、计生委、工商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了尽快扭转我省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秩序的混乱局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19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物价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19号)精神,为尽快扭转我省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秩序的混乱局面,决定在全省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1]30号)工作要求,以有利于贯彻落实基本国策,有利于满足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的需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紧紧抓住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中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通过整治,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的销售渠道,保证计划生育药具的安全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违规广告宣传;规范价格行为。争取在今年年底前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秩序能够取得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影响恶劣的案件得到严肃查处,有关法规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使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的文明供应和安全使用的满意度有较大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
  
  全省的整治工作由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省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的整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积极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
  
  为了认真抓好整治工作,决定成立浙江省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药品监管局、省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等有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组长为省药品监管局局长郑尚金,副组长为省计生委副主任陈燕萍、省工商局副局长吴干冰、省卫生厅副厅长周坤、省物价局副局长王自波和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宁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宁一兼任,成员为省计生委规财处处长张仲仁、省工商局经检处处长张伟力、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处长林莹、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副处长季树忠、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处处长金标新和市场监督处处长眭宝良。
  
  各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1.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整治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其它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整治经营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避孕器具行为;取缔无证生产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避孕药和避孕器具的行为。
  
  2.省工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行为;打击经营假冒伪劣性保健用品行为;负责整治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的广告,取缔虚假广告并予以处罚。
  
  3.省计生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品种、目录和质量标准;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清理和规范计生系统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供应行为;参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销售点的整治工作。
  
  4.省卫生厅负责整顿食字号保健食品、消字号卫生用品;取缔无证经营食字号保健食品或消字号卫生用品的行为;打击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或卫生用品行为。抓好医疗机构内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消毒、毁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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