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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2]148号
【颁布时间】 2002-08-16
【实施时间】 2002-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南通市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海洋与渔业局《南通市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南通市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二年八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进一步理顺海域管理体制,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合理配置海洋资源,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加快"海上南通"建设步伐,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2〕20号)要求,特制定我市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为目标,以组织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建立特色管理基地为重点,扎实推进海域管理"三项制度"的实施,努力提高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促进海洋综合管理和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确保完成国海发〔2002〕20号文件确定的示范区建设主要指标。
  
  (二)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建设区域特色明显的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基地。
  
  (三)构建"有序、有度、有偿"的海洋开发新格局,促进和保障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南通市海域使用管理相关配套制度,使我市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二)积极组织《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深入开展《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用海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自觉性以及依法用海的意识。通过举办培训班和组织工作交流,提高各级领导和海域管理人员、海监执法人员的依法管海意识和政策业务水平。
  
  (三)全面开展海域使用普查登记。对已经使用海域的用海项目逐个登记,确定界址,核准面积。
  
  (四)完成市、县两级海洋功能区划工作。根据国家《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要求》,以自然属性为主,兼顾社会属性的原则,年底前完成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五)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规定,依照审批权限划分和规定的审批时限,做好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工作。《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项目用海,换发新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换证率要达到100%;经有关涉海部门批准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项目用海,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底前登记率要达到90%以上。
  
  (六)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对于改变海域属性,严重影响海洋资源环境和邻近依法用海活动的用海项目,必须编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对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项目,出具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七)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对新用海项目和已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查处。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规定上缴。
  
  (八)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以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数据和海洋功能区划数据作为底本资料,委托南京师范大学专门为我市设计海域使用管理软件,将海域使用普查数据、功能区划数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等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并对海域使用的动态变化进行全面系统的监视、监测,实现海域使用有关数据的不断更新,为政府决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九)组建海洋监察队伍。在市、沿海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分别组建海监渔政监督机构。从加强队伍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入手,努力提高海监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逐步完善海监管理设施和管理手段,切实履行海洋监察管理的职能。
  
  (十)积极探索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市场运作机制。在总结首期海域使用权拍卖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稳步推进市管腰沙滩涂和县管连陆滩涂海域使用权的拍卖或招标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和海域使用评估机制,推动全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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