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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5.对群艺馆、文化馆所需业务经费,应给予基本保障。按国家“乡办公助”的原则,县级财政对每个乡镇文化站每年核拨活动经费应不少于4000元,乡镇(街道)政府对本乡(镇、街道)文化站每年应有一定的投入;
  
  6.各级财政应切实保障公共图书馆的购书和订报刊经费,确保自治区图书馆每年购新书不少于3万册,订报刊不少于800种;地(州、市)图书馆每年购新书不少于5000册,订报刊不少于300种;县(市、区)图书馆每年购新书不少于2000册,订报刊不少于150种;
  
  7.县级文工团(队)既是文艺演出队,又是文化工作队,是加强基层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财政应逐年加大对县级文工团(队)的基本设施、艺术创作、人才培养、业务活动的投入,不断改善其工作环境;
  
  8.对有影响的、示范性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各级财政应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9.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单位的设备配套及维修、图书馆自动化建设、文化队伍教育培训、老年教育和少儿文艺活动的经费投入;
  
  10.要重视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整理和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艺术活动、艺术项目,重要的文物展览和重点文物的征集,给予一定的资助;
  
  11.对城市影剧院的改造,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
  
  (十五)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基层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鼓励社会各界对公益性文化单位和文化活动的捐赠。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和基层文化建设实施情况的宣传。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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