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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二00二年八月一日)

  
  教育督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行政监督系统,是实行依法治教、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的保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教育督导工作,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首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今后一个时期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按照《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体制,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健全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与评价制度,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工作的职责,以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推动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适度超前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和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和首都特点的教育督导制度,不断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其人事、财务、装备等工作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有关督导工作事项由督导室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本级政府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有关教育工作的会议应有教育督导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督学应参加有关教育工作的会议。
  
  教育督导室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内单列。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处(科)室机构。
  
  三、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教育督导制度
  
  (一)坚持督政为重。建立健全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目标责任制度。坚持教育执法检查制度,切实解决教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依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方案,分别对区县政府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综合督导评价,建立全市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监测结果报告。
  
  (二)坚持督学为本。进一步完善自我评价和督导评价相结合的学校评价制度。按市、区县督导工作分工,依据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方案进行综合督导评价,积极研究和开展发展性评价,努力构建促进学校发展的新型评价模式。
  
  (三)加强调查研究、专项督导和随访检查。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围绕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专项督导,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加强经常性随访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各种不良倾向。
  
  (四)加强对教育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由市、区县教育督导室牵头,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教育评价工作协调小组,定期研究和统筹协调安排市、区县教育评价工作。
  
  四、构建教育督导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一)建立市、区县两级教育督导结果通报制度。教育督导室应当依据教育督导结果编制督导通报,经本级政府同意,督导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对九年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情况实施计算机网上监测。
  
  (二)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卓有成效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教育法律法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三)建立问题处理与反馈制度。教育督导部门对在督导与评价中发现的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应立即责成主管单位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发现的其它违规违章问题,应责成被督导单位限期改正,对经复查仍未改正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教育督导部门的处理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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