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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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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稳步推进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
  
  9.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总体布局调整。对一些无行业代表性、未开展正常活动、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无行业自律作用、名不符实的行业协会要予以注销;对不利于市场规范、重复设置及行业覆盖面日益萎缩的行业协会要予以合并重组;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要进行梳理、细化和分拆;对一些会员企业少,行业内企业入会率过低的,要限期提高覆盖面,增强代表性,力争吸纳全社会同业企业,尤其要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在闽外省市企业入会。
  
  10.加快完善现有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切实抓好“政会分离”,现有的由政府发起组建的行业协会,要逐步改为由企业自发组成、自主办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离,行业协会秘书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对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的政府现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退出行政职务或辞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行业协会的工作重点要从服务于政府,转向服务于企业,同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11.积极开展行业协会改革的试点工作。在继续抓好厦门市作为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改革试点的同时,将泉州市作为全省行业协会综合试点市,就行业协会的设立、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及布局调整进行探索,为全省行业协会的改革提供经验;在漳州市开展农业行业协会试点工作。现有行业协会改革和调整工作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到2004年底完成。具体方案由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试点城市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12.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1)行业服务职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资料、行业分析和行业政策,组织或举办各种会展、商务考察、商务交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2)行业自律职能。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持公平竞争秩序。(3)行业代表职能。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的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制定与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参与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4)行业协调职能。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资质审核等工作。
  
  13.结合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相关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法规,并提出职能转换的方案,将一些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一些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培训、资质培训、会展招标、行业质量标准制定、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政府部门在对行业发展和改革的有关政策进行决策论证时,应充分吸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尽快形成制度。
  
  14.行业协会要将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大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标、产品推介、法律服务等活动,增强行业协会的凝聚力;要积极运用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措施,切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与政府的协商机制,成为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桥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行业协会经批准可组织会员单位设立贷款担保公司,为会员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提供担保;各级政府可依据当地财政和行业协会的情况,对担保公司投入一定的资本金予以支持。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行业自律的职能,维护市场秩序。行业协会要通过行规、行约等自律措施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对会员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按照行规、行约及时给予处罚教育,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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