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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六)规范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
  
  15.行业协会要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行业协会要有广泛的会员基础,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同一行业内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承认行业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
  
  16.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业协会的章程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和法律性文件,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行业协会要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协会的选举制度、内部组织制度、民主监督制度。
  
  17.行业协会的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的产生方法、任期、职能、运作方法由协会章程规定。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行业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18.行业协会的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人数及正副会长的任期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担任会长的人选应有相当时间的本行业工作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且无担任国家党政机关公职。
  
  19.行业协会的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由章程确定。
  
  20.行业协会可设监事。监事人数、产生方法、职能、工作方式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监事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认真帮助解决当前行业协会运作中的困难
  
  21.扩大行业协会经费收入来源。行业协会主要通过依照章程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建的行业协会可以在办公场所、设备、租房补贴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对行业协会目前遇到税收、票据使用等问题,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
  
  22.推动行业协会参照企业做法建立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由党政机关流动进入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可比照执行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政策待遇。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等工作,行业协会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各层次专职人员的培训。
  
  (八)完善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
  
  23.为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宏观协调,成立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改革开放办、经贸委、财政厅、民政厅、司法厅、建设厅、农业厅、法制办、编办、工商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领导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改革开放办,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宏观协调。
  
  24.民政部门作为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5.政府有关部门是相关行业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行业协会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初审等工作。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综合性社会团体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对工商联系统所属的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可继续在县(市)和乡镇两级进行试点,工商联继续作为这部分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的联系与指导部门,民政部门要支持这些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依法进行社团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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