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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管委会拟订的章程或议事规则,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设立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市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市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建设厅和管委会对市管理中心负责人实施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市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市编办要根据郑州市住房公积金规模和分支机构分布情况,合理核定市管理中心的编制,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按照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要求,2002年7月1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原管理中心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其他房改资金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审计组,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编办、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全国总工会《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精神和设立分中心的基本条件,以及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铁路分局设立分中心,各县(市)、上街区设立管理部;其他管理中心并入市管理中心。设立分中心的,须提交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分中心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分中心根据市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分中心编制的管理费用预算纳入市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报市财政局统一批复。分中心和管理部的编制纳入市管理中心,由郑州市编办统一核定,负责人由市管理中心聘任。目前,市管理中心原则上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可以实行内部核算,运用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单独列账,由分中心按规定分配和使用,市管理中心暂不占用。 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监察部、中编办等6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对各类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不得超过两家。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市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市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市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