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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加强对市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制。 市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市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市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市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市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管委会在审议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参加。市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抄报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市审计局应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市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市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贯彻《条例》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