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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抓好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粮食财务亏损挂帐问题
  
  (一)对1998年5月31日前经审计核实认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余额,以及粮食购销企业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继续按原定政策处理。
  
  (二)对1998年6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财务亏损,按照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清理核实和消化处理。
  
  (三)2002年3月31日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粮权所属和有关政策批准处理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含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经清理核实后转入挂帐处理,本金由同级财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其他资金分期消化,挂帐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二、关于定购粮和保护价粮老库存问题
  
  对2002年3月31日前的老库存粮食,按粮权分年度有计划地进行处理。具体办法是:
  
  (一)锁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2年3月31日前定购粮和保护价粮食库存。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销售处理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老库存,因销售处理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同级政府和财政承诺后,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挂帐,挂帐的本金由同级财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其他资金优先分期归还,挂帐本金所发生的利息按季用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归还。
  
  (三)陈化粮处置待中央政策和计划下达后,各地按规定积极组织处理。陈化粮处理须由省、市两级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拍卖,没有粮食批发市场或不具备竞价拍卖条件的市州,可委托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或邻近的市级粮食批发市场拍卖。
  
  暂未处理的定购价和保护价老库存粮,仍按现行政策对所发生的费用和利息实行补贴。
  
  三、关于保护性生产补贴问题
  
  对常德、岳阳、益阳、衡阳4市的晚稻保护性生产补贴,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2]5号文件确定的原则执行。省补助部分按4市前3年晚稻平均实种面积,由省财政适当追加补贴,暂定1年。具体补贴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四、关于粮食收购资金问题
  
  今年是我省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第一年,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农民“卖粮难”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要及时与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衔接收购资金,落实好贷款责任,确保收购资金不被挪作他用,按时足额归还,同时要尽力筹措自有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完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办法,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申请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的评定,主动办理贷款的有效资产抵押担保手续。暂未办理有效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必须尽快办妥。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把握信贷条件,采取边贷边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办法进行。对信用等级较低、经营效益较差的企业,要积极进行改组改制,努力创造贷款条件争取信贷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先支后收出现收购费用不足需垫付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当提供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并从当年粮食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中足额收回。对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粮食购销经营出现重大亏损、影响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将给予信贷制裁。粮食收购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不得强迫企业按政府定价代征代扣农业税。
  
  五、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问题
  
  (一)调整企业布局,抓好企业改组改制。要按照经济区域和购销业务量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独立核算的企业要压缩30%以上。可以县为单位或按经济区划,以产权或经济关系为纽带,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可将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应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成股份制企业。对山区、库区、边远地区在统筹布局、保留必要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基础上,对分散、规模小的企业,可以通过兼并、租赁、拍卖等方式,逐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序列。
  
  (二)发展产业化经营,壮大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饲料生产、食品加工、粮食零售、种养业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经济联合,开展产业化经营,向贸工农一体化方向发展,通过订单收购,形成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格局。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大中型骨干加工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中小型附营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出售、拍卖、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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