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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精神,解决我市旅游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实现旅游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精神为指导,以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为目标,按照建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行业为主体、企业为基础的工作格局,重点解决制约当前影响旅游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实现旅游环境逐步优化、服务质量普遍提升、产业素质整体提高的目标。 二、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大力整顿旅行社市场 1.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旅行社。重点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和非法转让、变相转让许可证,整治“零团费”和“负团费”,查处使用“黑社”、“黑导”和纵容导游人员私拿回扣等行为。 2.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查处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揽、接待游客,或为游客安排食宿、游览等旅游活动;严厉查处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以咨询、联络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查处以商务考察、出国培训等名义变相招揽组团出境旅游;查处门市部以委托法人或法人挂靠、承包,以及旅行社部门个人以责任制名义暗箱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查处国内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国际旅行社及出境游业务。清理查处旅行社虚假业务广告。 3.建立旅行社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建立旅行社和旅行社经理信誉档案制度,推行旅行社百分制管理办法,建设良性竞争机制,鼓励优胜劣汰。 4.旅行社必须全部开展旅游地接业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接待来郑游客数量实行年度指标和经营业绩考核。 5.对旅行社管理人员实行从业准入制度。要积极参加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资质认证,通过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6.旅行社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安全意识,对出现重大投诉、重大安全事故的旅行社取消经营资格。 (二)整顿旅游区(点)经营秩序 1.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旅游区(点)的旅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经市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审批的旅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如长期搁置的,须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需报请省政府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由市政府上报。 2.已建成开放的旅游区(点)(含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度假区、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植物园、博物馆、美术馆),应于2002年12月底前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旅游区(点)旅游经营许可证。逾期未申领者,不得出售门票,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团队和散客到该旅游区(点)参观游览。 3.旅游区(点)的门票价格应“按质定价”。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时,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环境质量、景观质量和游客意见等提出认定意见,物价部门根据认定意见审批门票价格。积极开展申报创建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活动。市政府将对获AAA级者奖励30万元,获AAAA者奖励50万元。 4.净化旅游景区(点)环境,整治经营秩序,查处和取缔旅游景区(点)各种非法经营商贩摊点;查处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查处和清理小商小贩对游客强买强卖、尾追兜售和乱设摊位等扰乱观光秩序的行为;打击破坏景区(点)环境、抢劫盗窃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查处违规提高景区(点)门票价格、变相加价的行为。 (三)全面清理整顿导游队伍 1.清理不合格导游人员。严厉查处超计划超时购物,私拿回扣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变更旅行社活动安排,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行为;查处讲解掺杂低级、庸俗、迷信内容行为。坚决惩处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导游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员资格。 2.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查处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以及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查处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等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