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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委办发[2002]134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厂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切实把厂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安排,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建立以企业行政为公开主体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规范运作,务求实效,全面推动我市厂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15日

  
  
杭州市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002年7月23日)

  
  自1999年3月我市开展厂务公开工作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单位认真学习,合力推进,探索实践,求真务实,我市厂务公开工作正在扎实、稳妥、有序地全面展开,取得了一定成绩。厂务公开的普遍推行有力地推进了以职代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企事业的改革和稳定。厂务公开已普遍形成党政重视、单位欢迎、职工拥护的局面。但全市厂务公开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各级各单位的高度重视。
  
  为了进一步推动厂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发挥其在促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现对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推行厂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对厂务公开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广大职工依照有关法律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推行厂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手段,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厂务公开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要克服松懈思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厂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指导原则是: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必须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
  
  二、加大实行厂务公开的力度,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必须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多元投资主体且国有资产不控股的公有企业也要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已经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所有事业单位,要通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加大厂务公开的力度和深度。目前还没有实行厂务公开的事业单位(除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外),要结合事业单位的改革实际尽快实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国有资产虽不控股,但仍有公有资产的这部分企业也要参照国有企业的办法实行厂务公开。
  
  在厂务公开工作中,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保证厂务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实效。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职代会依法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经过职代会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事业领导人员,其上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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