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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预备役师: 为切实加强我省学生军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学校教育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为依据,依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学生军训工作的规划和要求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教学内容,到2005 年前将学生军训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将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训练基地分批轮训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的形式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2 至3周,普通高等学校军训的具体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高级中学军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暂不具备军事技能训练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要先开设军事理论课程,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5年前开展军事技能训练。 三、建立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 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要求,我省已成立了云南省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在省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实施,并在昆明陆军学院和云南省军区教导大队设立学生军训教研室。各级政府、军事机关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学生军训工作。各普通高等学校的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军训的组织、枪支弹药管理和其它兵役、动员等工作。 四、学生军训工作的师资配备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军训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学校聘任与部队派遣军官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派遣军官要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强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并具备相应学历。军队院校的派遣军官,职务等级编配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与本校同类教员相同。派遣军官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军训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本校教师的相同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派遣军官的调配、管理等,按照《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派遣军官工作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32号)执行。 编在云南省军区教导大队和昆明陆军学院的派遣军官,主要负责在昆的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教学分工采取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方法进行。派遣军官除担负军事理论教学任务外,还要协助其它普通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 未派遣军官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主要由学校专职军事教师负责。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聘任,要遵循高等学校必修课教师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军事理论专业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要将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努力提高专职军事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军事理论课教学,可到部队、院校临时聘请军事教师担负,临时聘请军事教师的数量,由学校根据学生国防教育、军训任务确定,并经省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批准。 高级中学的军事教师,由高级中学根据军训需求参照以上方法聘任。各军分区、人武部要主动承担高级中学的部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