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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08-14
【实施时间】 2002-09-1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7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浙江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精神,参照《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的、其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省、市及其更大地域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并经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业、农业产品。
  
  第三条 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由市质量技监、经贸、工商、财政、建设、科技、对外贸易、检验检疫、农业经济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
  
  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下设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价、管理和宣传推进活动,各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或组织,下同)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为主导,重点扶持引导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当地实施名牌战略,并将实施名牌战略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鼓励、支持企业申报、积极创建嘉兴名牌产品,争创浙江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对在创建和保护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嘉兴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国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高;
  
  4、产品科技含量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5、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医药、电子、高新技术产品2000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茅;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进行改进。
  
  (二)农业产品
  
  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导向;
  
  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并通过农业或科技部门的鉴定,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4、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
  
  5、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6、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7、经济效益好,所属基地内农户的创名牌产品人均产值居全省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使用国(境)外、市外注册商标的产品;
  
  2、近三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3、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4、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内尚未获得生产许可和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
  
  5、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底前认定办受理嘉兴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十条 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嘉兴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报当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本级包括秀城、秀洲两区的企业直接报送认定办。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按要求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认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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