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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14
【实施时间】 2002-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民政厅、计生协《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生委、民政厅、计生协《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14日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计划以来,我省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促进了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起到了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加,许多“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一些社会职能逐渐向社区转移,给城市特别是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压力。面对新的形势,必须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服务社区。这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当务之急。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和解决城市人口问题,进一步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开创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十五”期间,我省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区建设要求,加快构建“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依托社区,建立资源共享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开展以知识普及、知情选择、随访服务、咨询指导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确保育龄群众享有较好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推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建成一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社区,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尊重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主人地位,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家庭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是坚持全面融入,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社区资源,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努力形成齐抓共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三是坚持依法管理,居民自治。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真正实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管理水平。发展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壮大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推行计划生育办事公开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社区居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参与程度。
  
  四是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更新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思路,认真研究解决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全面实现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城市社区发展水平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的差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加快构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
  
  建立完善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区、街道统一管理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常住人口、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职能,并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政府做好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计划生育工作,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双向服务协议书。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支持、协助并参与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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