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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在预算内统筹安排并给予保证,标准和定额不得低于省定要求。 8.取消对农村中小学的“零户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杂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建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形式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籍、簿本费属学生所有,不得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籍、簿本,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9.建立和完善以县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各乡镇中心小学和中心初中均要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 10.乡级政府要努力加大投入,切实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和危房改造机制,保证改造经费,结合布局调整,彻底根治危房,确保在年内消除所有结存中小学危房,杜绝新增危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教育现代化建设规划,确立农村义务教育现代化目标,抢占教育信息化制高点,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农村义务教育现代化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划拨、校舍建设等经费,由乡级人民政府筹措和安排,县级政府适当给予补贴,以确保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要足额征收并管好、用好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要根据县、乡两级政府在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和推进农村教育现代化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县级政府制定的附加费统筹办法,合理确定县、乡二级对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投入的比例。农村教育现代化所需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项目,由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防止超过承受能力举债建设,对历年来拖欠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县、乡两级政府要及时清理和核实,由县乡两级政府合理分担债务并努力偿还。 11.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予以全额扣除。鼓励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和修缮。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所涉及的市级规费按有关规费减免程序,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予以减免。 12.加强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勤俭办学,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加强收费管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重视布局调整后教育资源的利用,镇撤销学校的资产可以划拨本镇其他教育使用,确需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校产置换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 三、加强编制管理,优化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队伍 13.农村中小学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招聘录用、培养培训、职务评聘、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职能;负责校长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和交流等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14.镇有关教育工作原则上由镇长或分管镇长直接负责,一般不再设立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教育管理机构撤销后,应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协助镇长或分管镇长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的有关事务,以及幼儿教育、农民教育、农村社区教育等工作,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镇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工作分别由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15.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制定的新的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无锡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总量要根据事业变化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编制总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要科学地确定教职工的工作量;按规定比例从严控制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要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制聘用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