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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中小学编制和借用中小学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钩。 17.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教师资格。各类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一律持证上岗。严把教师入口关,对新进人员逐步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做到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确保优秀人才进入农村中小学任教。努力提高新录用人员的学历层次,逐步做到小学和初中教师分别具有专科或本科学历。 18.在严格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试行区域内教师流动制度,形成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报酬能高能低的选人用人机制。 19.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超编教职工的分流参照当地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好中小学转岗分流人员。对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要认真清退代课教师和各类临时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代课教师,须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编制总数内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四、推行依法治教,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检查监督 20.依法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各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今年8月底前到位。各市(县)、区人民人民政府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2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尤其是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负有领导责任;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根治危房和学校建设等方面负有相应责任。市和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自的职责。凡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市(县)、区,不得用财政性经费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领导干部不准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22.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各市(县)、区和镇农村义务教育的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违规收费等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依法查处。加强对工资发放工作的宣传,使广大教职工了解工资发放项目、标准等政策,并共同加以监督。建立督导和表彰制度,形成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定期开展督政和专项督导活动。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和实施农村教育现代化工程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给以表彰和奖励。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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