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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8-13
【实施时间】 200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修订)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骨干,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中小规模的企业。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 凡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并颁发统一的“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 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负责所在地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省直部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新创办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
  
  (一)以科研人员、在校学生、留学回国人员、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等为主在山东省辖区内申办的;
  
  (二)知识产权明晰,具有成熟的科研成果和较强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一定的产业化基础;
  
  (四)具有可行的企业筹备计划方案。
  
  第八条 新创办的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者及其主要合伙人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学位、职称、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三)拟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产业化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场地、设备、资金等);
  
  (五)企业筹备方案及有关机构或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3至5个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九条 现有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企业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经营业绩,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不低于2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开业不足1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产权关系明晰,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十条 现有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或协议及技术、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五)企业上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的筹备者,可按企业成立后的所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的企业,可按所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新创办企业成立后,其“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作为申请材料之一,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1年内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新创办企业申请注册时,凭“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其注册资本金首期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办初期,凭“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对从业人员不做限制性规定,并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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