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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巡视监督可采取明查暗访、设立公开电话、群众意见箱、征询意见卡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巡视监督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的监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区、县(市)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公开监督电话,随时受理社区工作巡视员、监督员的咨询与投诉。对社区工作巡视员、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在72小时内予以答复或解决。有关部门受理投诉情况及社区成员满意程度,应作为上级目标考核、评价其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巡视监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保证社区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社区的工作经费,办公、活动用房和电话、微机等其他必备的办公设施,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所需专项工作经费,除应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以外,其余部分应采取财政支持、费随事转、有偿服务、社会赞助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 保证社区工作人员的合理待遇。社区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干事的生活补贴费由财政承担。社区干事享受生活补贴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负责代缴或续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