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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淮南市市容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人依法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对各地区、各部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的专项整治;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六)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收取的各项经费和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交通、房地产、公用、卫生、环保、邮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依法应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事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维护城市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保持外型完好、美观、整洁,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容标准。影响市容和危及安全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拆除。 第九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痈包、积水,或城市供水、供气、排水、排污管道出现溢漏时,产权管理单位应及时修复。 第十条 政府鼓励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和门面房的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交通和安全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商店等单位设置的遮阳雨棚,须采取悬挂方式,并要整洁美观、安全,高度不得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J走廊、窗外、房顶不得堆放、吊挂或搭盖影响市容的物品和设施。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在临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灰渣、废水以及废气排放口不准朝向道路。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可选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棚栏或者绿篱、花坛(花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美化城市。一般不准新建实体围墙。 第十三条 市区主要道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道路禁止店外经营、占道作业、堆放物料、冲洗车辆;设立摊点商亭的,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进行工程建设施工,需搭建临时建筑物或临时堆放物料的,应按《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开设早、夜市饮食摊群,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进行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饮食摊群要有上下水设施。摊点经营者应定点、定时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并自备垃圾容器及时清运垃圾。 市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巡回检查,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围墙。材料、机具和施工污水不得堆放、流溢场外;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出入口应当硬化路面,施工车辆车轮不得带泥行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现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城市雕塑、行道树、电线杆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张贴、刻画、悬挂杂物。 节日和庆典活动标语及装饰点缀物品采取悬挂方式。悬挂过街横幅,不得影响交通和安全,节庆活动过后应及时拆除。 第十七条 产权管理单位对城市行道树和道路两侧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应适时修剪整形广植,并及时清扫作业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