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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编印《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汇编》,发至税改工作人员。 (六)组织农村税费改革宣讲报告,介绍试点工作经验,并制成录像带通过农村有线电视网络向农民播放。 (七)为农村党员上一次“充分发挥农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题党课。 (八)税费改革期间,《黑龙江日报》、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经济报》、《黑龙江朝文日报》、《黑龙江农村报》等省直新闻煤体要开辟专题、专栏,搞好宣传报道。各地新闻媒体也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九)税费改革期间,各县乡要在主要街道悬挂、张贴农村税费改革宣传标语,充分利用有线广播、橱窗、板报等加强宣传,采取报告会、座谈会、演讲、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为农村税费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宣传工作的指导,面对面地做宣传、动员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精心策划、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报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做到领导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加大报道力度,切实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宣传报道月”活动,做好平时的宣传报道工作,为农村税费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农村税费改革宣传要进村入户,努力扩大覆盖面,使这次改革的政策措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效果。 (四)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全面准确把握宣传口径,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 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及其他人员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农村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处分。 第二条 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计税常产或者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村提留、乡统筹和各项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有下列行业之一的,分别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制发增加农民负担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税费收取项目、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或者搭车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向农民多征农业税及其附加或农业特产税,或者重复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或者乱征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的; (四)违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擅自要求或者超限额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及以资代劳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农民参加各种保险、捐款捐物、投资入股、提供赞助、购买书籍和其他物品的; (六)违反规定向农民集资、摊派或者开展涉及农民负的担各种达标升级活动的; (七)违反农业税附加管理使用规定,平调、挪用、挤占集体资金的; (八)非法向农民罚款、收费,提高标准或者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 (九)销售生产资料、收购农产品不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或者不及时兑现农产品收购款(国家政策允许代扣代缴的除外)的; (十)隐瞒计税土地面积,变相截留农业税款的; (十一)不按规定向农民公布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的; (十二)强行摊派报刊订阅的; (十三)其它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 第四条 因违反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造成农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除应依法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