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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8-13
【实施时间】 200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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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要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各地、市、县要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岗,社会要设立法律服务网点,逐步形成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援助和保护。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调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继续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老年人要知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八)改善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的办公条件,加快老龄工作部门办公现代化建设,力争在“十五”期间有明显进步。
  
  四、主要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尽快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机构,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有关涉老部门参加的老龄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要重视老龄工作机构的建设。力争2002年完成自治区、地、市、县(城区)老龄工作机构的定编工作,充实人员,落实老龄业务经费。巩固和健全乡镇一级的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和健全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基层老年人协会。
  
  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要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老龄工作队伍,要关心爱护老龄工作干部,把培养、晋升、交流纳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计划。对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建立老龄事业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对老龄社会福利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老龄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适当集中财力建设必要的基础性、示范性和服务面宽的老龄社会福利项目,充分发挥其效益。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要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在财政预算中增加老年福利事业经费。在国家发行福利彩票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经费主要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人才培训、科学研究、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等。鼓励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宣传和老龄工作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加强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要将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对老龄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重视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
  
  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兴办老年服务产业。
  
  (五)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搞好老年人管理与服务。
  
  要把老龄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新体制。社区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老龄工作,要把老年设施建设和老年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队伍。要积极探索退休职工社区管理的新模式。社区老龄工作要吸收老年人参与,重大问题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社区的老龄工作。
  
  (六)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教育,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依据和人才保证。
  
  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密切注意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加强对各类老年人群的政策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重视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研究,为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服务。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有条件的研究单位、大专院校要设立老龄科学研究机构。综合性大学要逐步开设老年人口学、老年社会学、老年心理学等专业或课程,在医学和护理院校试办老年医学、老年护理专业,为发展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各老龄工作机构也要适当充实专业研究人才,加强老年学学术理论研究与交流。
  
  本《规划》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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