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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地要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各地、市、县要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岗,社会要设立法律服务网点,逐步形成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援助和保护。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调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继续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老年人要知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八)改善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的办公条件,加快老龄工作部门办公现代化建设,力争在“十五”期间有明显进步。 四、主要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尽快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机构,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有关涉老部门参加的老龄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要重视老龄工作机构的建设。力争2002年完成自治区、地、市、县(城区)老龄工作机构的定编工作,充实人员,落实老龄业务经费。巩固和健全乡镇一级的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和健全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基层老年人协会。 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要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老龄工作队伍,要关心爱护老龄工作干部,把培养、晋升、交流纳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计划。对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建立老龄事业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对老龄社会福利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老龄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适当集中财力建设必要的基础性、示范性和服务面宽的老龄社会福利项目,充分发挥其效益。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要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在财政预算中增加老年福利事业经费。在国家发行福利彩票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经费主要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人才培训、科学研究、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等。鼓励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宣传和老龄工作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加强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要将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对老龄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重视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 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兴办老年服务产业。 (五)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搞好老年人管理与服务。 要把老龄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新体制。社区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老龄工作,要把老年设施建设和老年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队伍。要积极探索退休职工社区管理的新模式。社区老龄工作要吸收老年人参与,重大问题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社区的老龄工作。 (六)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教育,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依据和人才保证。 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密切注意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加强对各类老年人群的政策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重视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研究,为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服务。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有条件的研究单位、大专院校要设立老龄科学研究机构。综合性大学要逐步开设老年人口学、老年社会学、老年心理学等专业或课程,在医学和护理院校试办老年医学、老年护理专业,为发展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各老龄工作机构也要适当充实专业研究人才,加强老年学学术理论研究与交流。 本《规划》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