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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变“收原粮、储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走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路子,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订单”收购,开展“公司+农户”式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开展自营加工,或与粮食加工等企业联营加工,开展成品粮销售。对省政府确认的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在完备担保手续、交纳货款抵押金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对其提供加工原料用粮,由龙头企业进行周转使用。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等企业搞委托加工试点。具体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离出的附营企业,要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步伐。粮食加工、饲料、零售等企业要通过改组联合、整体转出、股份合作制、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要在妥善安置职工、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控股、兼并或全资收购;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粮油工业企业,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实行破产,属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政策。 (五)积极吸引主销区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粮食企业到我市建立收购点,支持其收购、兼并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或通过股份制联合,促进产销区粮食购销合作。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一)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用人机制。要认真执行省政府黑政发[2001]91号文件,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减员增效工作,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国有粮食购销售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依法与职工确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要认真执行省政府黑政发[1998]54号文件关于控制国有粮食企业进人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收人员。 (二)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工作。要认真执行省政府黑政发[2001]91号文件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粮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1]162号)精神,进一步抓好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对下岗职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发放生活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规定取得的超储费用补贴,除在一、二季度超储补贴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保证均衡偿还农业发展银行当年垫付的收购费用贷款外,要优先保证职工社会保险费、在岗职工工资和下岗职工生活费支出,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发生新的拖欠。对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当地财政要给予支持。 (三)加大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工作力度,努力创造条件,使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安置富余职工。二是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并扶持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三是对部分年龄偏大、丧失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要千方百计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四是对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照职工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积极筹集资金给予经济补偿,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职工个人欠款等债务问题,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合理有效地使用粮食风险基金 (一)对经国家批准处理地方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所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价差亏损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具体办法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库存粮食的推陈储新。采取老粮卖新价的办法,即销售价可执行库存低价位的新粮价格,销售粮源可出老库存粮食,新老粮源等量对冲。根据省政府黑政发[2002]48号文件“将现行的从粮食超储补贴中每公斤拿出0.01元至0.02元钱由地市在企业售粮后给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价差补贴”的规定,将我市现行的从粮食超储补贴中每公斤拿出0.02元钱,给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后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的价差补贴,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补贴标准以县(市)为单位划分铁路沿线、非沿线。具体补贴标准为,沿线:水稻0.12元/公斤,玉米0.06元/公斤;非沿线:水稻0.136元/公斤,玉米0.07元/公斤。今年4—6月份已顺价销售的粮食,计入2002粮食年度工作目标之内,其销售奖励政策按原定售后奖励政策执行,奖励标准按差价补贴销售标准执行。为了调动企业销售的积极性,在保证通过价差补贴促进销售的前提下,对补贴后剩余部分的资金,可继续用于企业销售后的奖励。市下达的2002粮食年度顺价销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县(市)要必保完成。2002粮食年度末,市对各县(市)顺价销售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罚。对完不成工作责任目标的县(市),取消奖励资格,按省规定从下一年度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额中,按未完成部分的50%扣减超储费用补贴,其缺口部分由当地政府自筹资金弥补。具体考核及奖罚办法,由市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下达。在搞好顺价销售的同时,各县(市)要积极抓好政策性补贴销售和出口,实现地方商品粮当年购销总量平衡。凡是通过参加省统一组织竞价拍卖签订销售合同而不认真履约影响销售的,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