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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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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防止库存粮食继续陈化,减少陈化损失,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的2000粮食年度以前(含2000粮食年)收购的粮食,分期分批组织进入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用以后年度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在未弥补前因价差亏损占款发生的利息,用按此办法销售的粮食以后年度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具体销售办法,按省的规定执行。
  
  七、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把改革、改组和改造与加强经营管理结合起来,从实际出发,认真实施“费用分环节定额管理”和“商品一条龙责任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制度,严肃资金和财经纪律,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扩大粮食销售,增加毛利收入的同时,指导和监督企业全面挖潜节支,确保不发生新的亏损;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入全省和全市粮食信息化网络建设,提高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八、积极落实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配套政策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继续完善贷款封闭管理办法的同时,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一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任务和保护价粮收购任务所需贷款,要及时足额供应。二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参与非保护价粮食购销,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订单收购的,试行粮食订单收购贷款,具体办法按省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办法执行。三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联营,或委托加工试点的,要在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四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开展代购、代销、代储和联合经营,要按“钱随粮走”的原则,以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搞好资金供应和结算。五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保护价粮食的销售毛利收入,可由企业自行支配。六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省政府批准,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组成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按信贷政策给予开户和贷款。七是为缓解当前粮食购销企业仓容严重不足的困难,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落实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销、合并、改制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等6个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以及省政府对改制企业收费减免的各项政策规定执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组创造有利条件。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改组、改制和转变经营方式,要积极介入,当好参谋,简化登记手续,并可跨大类核定经营范围。积极引导私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经营企业,允许直接进入农村收购保护价粮食,同时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打击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加工联营、粮食产业化经营及多种经营,特别是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在资金投入上给予支持。对企业按政策规定应得的财政补贴,要保证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五)各级工商、税务、文化、公安、卫生防疫、城管、银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1]18号)的规定,给予积极支持。工商部门对下岗职工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免收1年市场管理费;税务部门对从事社区服务项目的,要从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部门免收3年各种行政性收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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