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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106号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为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一)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提出,“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是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履行的第一要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国在新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力量。科学合理地推荐和使用毕业生,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此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和切实的作为。
  
  (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完善集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和规范以高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改革社会用人制度,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增加毕业生就业机会。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就业环境,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一)在市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要突破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毕业生资源优势变成推动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
  
  (二)为适应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积极筹建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在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分级机构,尽快转换职能,切实做到管理到位、指导到位、服务到位。为毕业生就业、为用人单位选人,为本地区的发展发挥有效的作用。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做好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毕业生的需求
  
  (一)各大中专院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学校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三)为了适应就业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和中专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尽快研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四、拓宽就业渠道,消除就业障碍,营造就业环境,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边远和贫困地区就业是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主要途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一)到我市就业的毕业生不受生源、专业和学历限制,只要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学校应列入就业方案,有关部门或地区应予办理档案管理和落户等手续。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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