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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106号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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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工作。
  
  (四)为进一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公安司法系统人员素质,对公安、司法系统院校的毕业生,各地区应优先录用,以确保公安司法队伍的人员补充。
  
  (五)重庆市主城区生源的毕业生到主城区以外就业的,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籍;非重庆市生源的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到主城区以外就业的,户口和档案可在主城区托管;重庆籍生源的毕业生到市外就业的,根据毕业生的意愿,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籍。
  
  (六)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1.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和培训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建立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制度,以准确了解和掌握未就业毕业生的数量和现状,并及时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人才市场的供需情况,以有利于毕业生择业和就业为出发点,对未就业毕业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提高就业竞争力。
  
  2.对当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延长两年择业时间,保留就业的有关资格,免收两年未就业期间的档案管理费。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回父母或原籍所在地。
  
  3.为方便未就业毕业生择业和就业,在两年时间内,可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对其户口和档案关系,分别采取学校暂存、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和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存管3种方式予以管理,促使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五、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创建信息共享、公平竞争的就业市场和保障体系
  
  (一)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凡举办以毕业生为主体的专门就业市场,必须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将毕业生就业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信息渠道联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为毕业生就业服务。
  
  (二)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的行为和运行机制,以达到“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目的,同时要加强对全市用人单位信息的收集掌握,有利市政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教育发展的科学决策。
  
  (三)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的有关问题。
  
  1.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2.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3.毕业生到没有档案管理权和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就业,可根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意愿以及有关规定,选择县以上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对档案和户口实行人事代理。
  
  六、有关政策规定
  
  (一)凡属当前国家计划招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均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通过“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模式落实就业岗位。一是毕业研究生继续坚持就业服务范围制度;二是委培合同和定向地区(单位)招收的毕业生,按委培合同和定向地区(单位)就业;三是师范类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事业的需要,原则上应在教育系统内择业。大中专院校在推荐毕业生和制定就业方案中,既要保证国家重点单位的需要,又要保证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向以及毕业生的充分就业,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单位就业。
  
  (二)组织部门的“选调毕业生”、国防部队系统选拔毕业生、国家机关在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和选择优秀毕业生到基层乡(镇)锻炼等毕业生的就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师范类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规定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56号)执行。各地要在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以大局为重,各施其责,相互配合,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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