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7-27
【实施时间】 1997-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2002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保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运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是指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所有者或者车辆使用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或者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的收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路规费征收与使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具体实施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交通稽查机构依法在公路上检查公路规费的缴纳情况。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和交通稽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经常检查其执法活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和交通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照章收费。不得刁难缴费义务人,不得重复收费。
  
  第七条 公路规费稽征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条 公路收费、检查站点的设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九条 公路规费的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路规费的减征、免征范围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符合公路规费减征或者免征条件的,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减征或者免征手续,领取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不符合减征、免征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公路规费。
  
  虽符合减征或者免征条件但未领取相应凭证,或者领取相应凭证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按应征规费车辆追缴有关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
  
  第十一条 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张贴公布公路规费的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及减征或者免征等有关规定,并设立举报电话或者投诉站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公路规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三条 以购买、受赠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落籍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未按规定缴纳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落籍手续。
  
  车辆办理落籍手续后,应当在五日内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办理公路规费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所有者应当自车辆转籍、过户、调驻、改装、改变用途和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办理缴费和登记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过户等公路规费异动手续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辆所有者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辆所有者,由车辆使用者负责缴费。
  
  第十五条 因故需要报停的交费车辆,其缴费义务人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交存行车执照、牌照,凭交存证明到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办理报停手续。
  
  交费车辆报停时间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确需超过四个月的,须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缴纳规费后,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应当核发有效规费缴讫凭证。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应当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
  
  禁止无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八条 征收公路规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公路规费票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领发、缴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涂改或者转借公路规费票据。
  
  第十九条 公路规费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公路规费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