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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2]157号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的通知

[接上页]

  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的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各有关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就业前健康体检制度,发现肺结核病人要按法定渠道进行疫情报告和病人转诊工作。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从2002年起,各区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同时要管理和使用好世行贷款经费。
  
  七、考核与评价
  
  为实现本规划所提出的项目目标与任务,各区政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定期组织计划、财政、卫生部门,对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全市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组织好2005年和2010年项目中期和项目终期的检查评比,及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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