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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财政部门要对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各市(州、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四、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和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到目前为止,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共计181355.89万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4621.71万元,个人贷款余额占公积金余额的13.58%,比全国平均水平低近17个百分点。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公积金贷款的好处和优惠政策,转变住房观念,增强个人的负债消费意识。要鼓励职工贷款购房,特别要帮助青年职工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让广大职工愿意贷款购房。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把让群众满意作为服务宗旨,扩大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努力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让群众能简便快捷地贷到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各地政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工作,落实责任。 五、规范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的管理 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不超过两家银行确定为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支取、归还等手续。各市(州、地)房地产(房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 六、强化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 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市中心支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省建设厅作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加强监管负有重要责任,要定期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市(州、地)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迅速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要结合我省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和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加快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