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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立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结算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七、加强领导,严肃法纪,加大追缴挪用欠款的力度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为了促进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由分管副省长主持,省建设、财政、经贸、监察、劳动与社会保障、审计、人民银行、总工会、法制等部门负责同志和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参加的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各市(州、地)贯彻《通知》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地)要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违规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要限期收回。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加大追缴力度,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财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省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检查国务院《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制定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方案,并督促各市(州、地)按本通知和工作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