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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理制度,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减少不合理的医药费支出,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落到实处,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设施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设施范围》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赣办字[2002]25号)文件要求制定的,适用于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就医时的诊疗和用药。 二、《药品目录》(增补部分)内的药品是指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或符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颁发标准或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药品目录》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已纳入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一部分是根据老年人疾病用药和临床治疗需要,为提高对离休干部疾病治疗效果而增补的药品。离休干部按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剂型)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均应按规定纳入统筹金支付,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剂型),统筹金不予支付。 三、《诊疗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和治疗项目。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出了统筹金不予支付费用和统筹金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统筹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统筹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统筹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今后投入临使用的新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诊疗项目,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方可由统筹基金全部或部分支付费用。 四、《设施范围》是指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采用排除法列出了基金不予支付的服务设施范围。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设施范围使用情况的监控、制定科学、合理的结算办法。加强管理,完善服务。认真解决好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厅。 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诊疗项目范围 一、单独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报纸费、陪护费、洗理费等服务费。 2.出诊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点名手术附加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项目。 2.各种减肥、增胖、戒烟、戒酒等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原享受年度体检除外)、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等项目。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等项目。 5.医疗咨询、医学研究、医疗鉴定等项目。 6.营养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康复性器具。如眼镜、义齿、义眼、义颌、假发。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 3.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肝脏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失聪、口吃的矫治、麻痹性斜视、先天性斜颈、多指、O型腿、X型腿等矫形及正 颌、镶牙的治疗。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食疗法、磁疗法等项目。 5.性功能障碍,毒品、麻醉药品成瘾症等。 (五)其他 1.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2.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