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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所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6.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 7.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 二、单独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 (一)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 断仪器、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螺旋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 细胞刀、超声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 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微波透透热照射、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 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 3.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 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等移植术和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襄扩张术。 2.心脏激光打孔、心脏消融、超声乳化、肿瘤热疗、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 目。 (三)对于上述由单独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 当地基金情况制定适度的自付比例,对较昂贵的诊疗项目使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单独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费用 一、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 电费用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向就医离休干部单独收费。 二、就(转)诊交通费、就医差旅费。 三、电视费、卫生纸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押瓶费、电冰箱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 带电器的耗电费、病人住院的生活用品费、个人生活料理费。 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 五、膳食费。 六、文娱活动费、报纸费以及其他特需医疗、生活服务费用。 七、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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