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年初以来,我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了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各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围绕市政府提出的工作任务,通过综合治理城市旅游基础环境,全面清理和整顿导游队伍,大力整顿旅行社,使我市旅游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精神,决定在前阶段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做好创优复核迎检工作,在全市范围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和全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优秀旅游城市为依托,充分发挥创优机制的作用,按照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监督执法与建章立制相结合,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打击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解决我市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的满意程度,树立我市优秀旅游城市新形象。 二、工作重点 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是前阶段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化,重点是解决制约我市旅游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按照“政府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加大工作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查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私揽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境外驻华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对未经国家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或坚决予以取缔。通过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达到旅游经营无“黑社”的目标。 (二)全面整治旅游客运行为 重点查处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运证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以及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行为。严厉打击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抢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整顿一日游市场,严厉查处非法一日游,净化旅游客运行为。通过治理净化旅游客运市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三)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 开展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查禁从事封建迷信或有损国家形象的违法活动;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兜售以及抢劫盗窃和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取缔景区(点)的各种非法摊点,改变景区脏乱差现象。通过治理大力改善景区环境,促进景区管理上台阶。 (四)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 组织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的虚假宣传,接待旅游团进行封闭式销售和以医疗咨询为名兜售高价药品等欺诈行为;查处购物点与导游人员相互串通私授私受回扣的非法行为;开展旅游消费场所的执法检查,查处欺客宰客行为。通过治理做到旅游购物无欺诈、旅游消费无宰客。 (五)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 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销售,“零团费”、“负团费”等违规行为;查处清理虚假旅游广告,重点查处虚假、欺骗性旅游广告以及宣传资料中的超范围经营;查处旅行社使用“黑车”、“黑导”和纵容导游人员私拿回扣行为;规范门市部的设立与备案制度,重点清理不符合设立条件、证照不齐全、未经备案、超范围经营的门市部;规范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查处,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和导游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六)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 严格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重点查处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为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通过规范和打击达到导游服务无“野导”和“黑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