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纠风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现就加强城乡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农村义务教育收费 (一)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省定贫困乡农村的义务教育收费。 从2002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21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县城区以外的乡镇及城镇所属农村中小学和省定281个贫困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的农村初中和小学试行“一费制”,收取一项综合费用(包括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信息教育费等)。试行办法按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教计字[2002]121号)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为: 小学每生每学期9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5元。住校生另按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30元的限额交纳住宿费。搭膳生另按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10元的限额交纳搭膳费。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二)非贫困地区农村的义务教育收费 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次性收费。小学、初中只允许收五项费用:(1)杂费及信息教育费:小学每生每学期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90元。(2)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学生用书目录,按省价格部门核定的课本标价据实收取(必须与课本和教学配套的学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3)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20元。(4)住宿费:住校初中、小学生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40元。(5)搭膳费:凡搭膳的初中、小学生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元。 上述作业本费、住宿费和搭膳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搭膳费指燃料费,凡使用学校提供燃料蒸、热饭菜的学生(含城市初中、小学生),需交纳此费,其余不在学校搭膳及直接用现金或餐券用膳的学生不交搭膳费。 上述农村初中、小学是指校址在县城这以外的乡镇及城镇所属的农村中小学。 二、城市义务教育收费 (一)城市义务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杂费:校址在县城所在地的学校(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城所在镇、县级市、区和工矿区),小学每生每学期3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5元;校址在各设区市所在地的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元。 2、配备了电教、实验设施,可继续收取电教、实验费,但两项收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3、代收费:只限于课本费、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和学具费。 (1)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学生用书目录,按省价格部门核定的课本标价收取。 (2)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3)电教教材费收取应根据学校电教装备情况和层次的不同,按学校电教装备类别提出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其余未尽事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电教教材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0]113号)的规定执行。 (4)学具费收取对象仅限于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开设了数学、美术、自然三门课的学生,每生每学期学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学具收费标准试行一年,2003年秋季开学前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4、证照工本费:仅限于学生证、校徽、毕业证和完成义务教育证书工本费。其中完成义务教育证书工本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余证照工本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5、住宿费:城市初中、小学住宿费(寄宿费)的收费标准,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住宿费仅限于向住宿生收取,收取住宿费后,不得再向住宿生收取水电费等任何费用。寒假、暑假仍要求住校的学生按照每学期住宿费标准的一定比例交纳费用,具体为:寒假按每学期住宿费标准20%、署假按每学期住宿费标准的40%收取。 6、搭膳费:凡搭膳的中小学生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所在地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