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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计收费字[2002]847号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乡义务教育收费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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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水电费:各地从严核定向学生(不含住宿生)收取的水电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所在地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二)城市义务教育相关收费行为的规定
  
  盲、聋、哑、弱智学校收费,根据其特点不同,执行本文规定的初中收费标准。
  
  各类公办民助、国有民营初中、小学的收费标准,按照城市义务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对个别实验性的中小学校,如外语学校、双语学校等,如其教学质量和教学设备达到较高的水平,并经设区市教委批准同意办学后,可以高于本文的规定收取相关教育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部门提出,经设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户口不在本市、县(区)、乡(镇)、学区(地段)的中小学生,确需异地借读,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借读,并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借读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并报省备案。户口是判定学生是否能在本学区(地段)就读的唯一依据,因此,不得向户口在学区内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如学生没有随父母(而是随其他任何人)落户,则需在学区(地段)内落户达到三年及以上的时间方可免收借读费;学生随父母落户的,则不受落户时间的限制,只要在户口规定的学区(地段)内就读均不得收取借读费。对符合规定正常转学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收费委托各地管理,即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教、教育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的所有收费,如资料讲义费、自行车看管费、文体费、民办教师工资和公办教师津贴等等,以及省以下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定的一切收费项目和标准均须停止执行。各类商品,包括教辅材料、课桌椅等严禁进入校园销售,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不准违反规定举办未经批准的特色班、文化补习班;严禁学校统一为学生代办各种社会保险;各类社会培训严禁进入中小学校园,更不能将此类培训内容列入教学课程表,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培训。对上述行为各地应在自查的基础上,切实加以纠正,立即停止收取上述各项费用。
  
  各级政府、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准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必须严格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不得为学生代办本文规定以外的任何项目和事务;必须严格按收费程序收费,不得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不准在收费上“暗箱操作”、变相收取各种费用;不得违反本通知的规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收取借读费,违反规定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各中小学校应实行公示制(公示办法另行行文),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收费时,必须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省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公示减免费用的学生名单;必须凭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各项收费必须如实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各设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省定收费项目、标准和相关配套政策,并根据省定授权范围,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保证教育收费的统一。
  
  四、保证义务教育投入,加强收费和财务监督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依法逐步增加。对试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应按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上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福利和基建等方面的开支。每学期终了,学校要将各项费用收入和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学生和家长以及社会的监督。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审计制度,对学校费用收支中存在的问题要督促其认真整改纠正。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学校经费。中小学收费收入不属于政府调节基金范畴,已纳入政府调节基金范畴的要立即纠正,并全额返还。
  
  各中小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杂费,城市中小学减免人数在10%以内;农村中小学减免人数在15%以内。如遇特大自然灾害,可适当扩大减免比例。
  
  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入学起施行。在此之前所有义务教育的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各地价格部门要组织力量并会同财政、教育、监察部门,在秋季开学后对全省教育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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