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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6日 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2002年6月25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财政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和决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其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预算,保证预算的执行,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遵照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编制部门综合预算。财政部门应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依法编制市级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市本级预算草案应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基金预算草案。预算编制从每一个预算年度前一年的年初开始至年末结束。 市本级预算草案必须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经常性支出应按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以及对下级补助支出应按类别和项目编制。 部门综合预算草案包括一般预算草案、基金预算草案和预算外资金草案。部门综合预算草案应按“零基预算”编制到项目。 第七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重点部门综合预算草案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半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重点部门综合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审查的预算草案主要包括: (一)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依据和说明; (二)市本级预算收入科目列到类、支出科目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市本级各部门预算表; (四)市本级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项目表; (五)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六)上年度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总预算草案报告。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预算草案和重点部门综合预算草案审查后,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草案,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对初步审查报告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要求,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二)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相适应,有无隐瞒少列或虚列的情况; (三)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是否符合建立公共财政原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 (四)财政资金是否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经营性发展项目、可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中退出。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听取市人民政府上年度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对该报告和市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听取代表意见,回答询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