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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关于市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大会会议表决。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和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挪用、混淆入库级次; (四)税务部门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法组织各项税收收入情况; (五)按照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拨付资金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国库按照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付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预算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项财政收入直接缴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开设伪国库单一帐户和财政专户,并按照部门和资金性质等设立分类帐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的专项经费按政府采购程序由国库集中拨款,直接拨付给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对属于专项业务经费,按市本级预算安排和履行政府职能需要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各部门、各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级总预算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二)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市本级预算或部门综合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三)对重点部门综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查; (四)责成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每月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表,并及时提供监督预算执行所需要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发生如下部分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影响预算收支平衡的; (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 (三)需要动用增收收入追加支出的。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应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因上年项目结余的资金结转安排使用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二)因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三)动支预备费; (四)因国家或省政策变动而引起市本级预算收支的增加或减少。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预算调整前编制调整方案,说明调整项目、数额、原因,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提交及何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三)每年第四季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作出关于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如遇到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支出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安排支出,事后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或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上年度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