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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01]15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黔府发[2002]7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土地市场秩序,切实加快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步伐,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的目的 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就是通过对土地市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建立起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为推行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我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土地市场和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组织领导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把贯彻国发[2001]15号文件和黔府发[2002]7号及本方案作为今年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工作,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省建立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工作办公室,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设立工作办公室,负责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的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要按省里的统一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件处理情况,并对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进行研究,依法予以处理。要建立清理整顿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和巡回督查制度,加强对下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三、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 本次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以下八个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有群众举报的1999年1月1日前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一)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建设项目仍按划拨方式用地的;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联建或入股的名义非法转让、出让、分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和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 (四)出让的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价的; (五)改变土地用途需补交地价款而未补交地价款,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的; (六)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七)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八)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非法出让土地、获取土地收益的。 四、清理整顿的时间、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1.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01]15号、黔府发[2002]7号、国土资发[2001]174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深入理解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相互关系,正确掌握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和要求。 2.制定工作方案,培训相关人员。省里将对地、州、市从事清理整顿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地要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县一级相关人员的培训,准确掌握清理整顿的范围、政策、方法、为清理整顿工作打好基础。 (二)清理调查阶段(2002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本阶段主要是对土地市场中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清理登记,采取由用地户自查申报、群众举报和清理整顿办公室清查三种方式进行。 1.自查申报。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张贴等形式发布清理整顿公告,要求清查范围内的各用地单位和个人限期进行自查申报。对主动申报并找出存在问题的,可作为以后从轻处罚的因素之一。 2.群众举报。各地要设置投诉电话、举报箱。完善举报制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并逐件作好调查核实。 3.统一清查。各地要对清查范围内的用地,统一进行登记并建立台帐;对未进行自查申报的用地户进行清理调查,内外业并举,内业查各类用地手续是否齐全,外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核实,并按违法违纪性质统一进行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