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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医院床位的配置 第十八条 医院床位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医院床位以正规床位为准。每床建筑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和设备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医院床位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区域内医院床位配置总数和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 第二十条 自治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配置数低限为3.02张,高限为3.47张。各地、州、市医院床位配置标准见附表1。 第四章 卫生人力的配置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人力配置应与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人力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区域内医生、护士配置总数和每千人口医生、护士配置数。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每千人口医院医生数,低限为1.81人,高限为2.16人。各地、州、市医生配置标准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每千人口护士数为1.87人。各地、州、市护士数配置标准见附表4。 第二十五条 各类医技人员的配置数,由各地、州、市和县、市参照各等级医院各类人员的比例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级医疗机构配置的医生中,2005年本科以上学历者应占85%以上;护理人员中的大专以上学历者应占40%以上。地、州、市级医疗机构配置的医生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占50%以上;护理人员中的大专以上学历应占25%以上。县级医疗机构配置的医生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占30%以上;护理人员中的大专以上学历者应占25%以上。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医生中经过转型培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科医生比例应达到30%以上。 第二十七条 预防保健医生和各地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按各地、州、市和县、市的人口数及实际工作需要配置,边远和人口稀少地区可适当增加人员配置。2005年自治区预防保健医生数每万人口低限为2.75人,高限为3.36人,其中疾病控制医生每万人口低限为1.79人,高限为2.18人;妇幼保健医生每万人口低限为0.96人,高限为1.18人。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每万人口低限为0.82人,高限为1.00人。各地、州、市预防保健医生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八条 2005年,自治区级预防保健医生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占45%以上;地、州、市级预防保健医生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占25%以上;县级预防保健医生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占10%以上。 第二十九条 血站的卫生技术人员数按血站的年采供血量配置。年采供血量在2000升以下的,配置12—20人;年采供血量在2000—10000升的,配置20—70人;年采供血量在10000—20000升的,配置70—120人;年采供血量在20000—40000升的,配置120—200人;年采供血量在40000升以上的,配置200人以上。其中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自治区血液中心配置8—10人,地、州、市中心血站配置5—6人。 第三十条 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每个行政村卫生室1人配置。到2005年,80%以上的乡村医生应达到中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大型医用设备 第三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遵循技术适宜、布局合理、资源共享、定期轮检以及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凡购人大型医用设备,均应按照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准购置。 第三十二条 主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乌鲁木齐市每100万人口不超过3台,其他地、州、市不超过2台,至2005年,全区可配置CT41台,目前CT总数已过量,应当自然减少。通过设备更新和布局调整,远离地、州、市所在地、人口在20万以上的县可配一台临床应用型CT;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可配置临床研究型CT。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l):每200万人口配置1台,至 2005年,全区可配置10台,目前MRI总数已基本满足需要,原则上不再增置。 直线加速器(LA):乌鲁木齐市每100万人口配置1台,其他地、州、市每100万人口配置0.5台,至2005年,可按实际需求适当增加LA配置,总量控制在11台左右。 爱克斯刀(X刀)、伽玛立体定向系统(Y刀):X刀全区装备一台,γ刀全区装备1台。 以上配置标准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十三条 其他大型医用设备根据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医疗服务需求配置,具体配置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地应通过组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实行卫生资源共享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大型医用设备的质量,应定期对大型医用设备进行轮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淘汰。 |